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雅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HELLO KITPY」、「大耳狗」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共貳佰捌拾玖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條文係商標法 於民國100 年06月29修正時,由原條文第83條移列,依修正 理由係酌作文字修正,尚非屬法律變更),商標法第98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5 624 號被告麥雅貞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緩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ITPY 」、「大耳狗」商 標圖樣之商品共289 件(如附表),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業經上署檢察官於100 年10月17 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5624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緩 起訴期間2 年已於103 年1 月8 日屆滿,且被告已依期向國 庫支付新臺幣2 萬元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號偵查卷宗 確認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被告於前開案件經警 查獲之仿冒「HELLO KITPY 」、「大耳狗」商標圖樣之物品 ,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暨委 任狀等件在卷為佐(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15624 號偵查卷第 18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32頁至第42頁反面),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檢察官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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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仿冒之商標圖樣 │ 品項 │ 件數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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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HELLO KITPY」 │髮箍 │9件 │參見100年 │
│ │(商標權審定號 ├──────┼────┤度偵字第 │
│ │㈠00000000。 │內褲 │8件 │15624號卷 │
│ │㈡00000000。 ├──────┼────┤第36頁至第│
│ │㈢00000000。 │項鍊組 │9件 │42頁反面)│
│ │㈣00000000。) ├──────┼────┤ │
│ │ │手鍊組 │10件 │ │
│ │ ├──────┼────┤ │
│ │ │筆 │3件 │ │
│ │ ├──────┼────┤ │
│ │ │髮圈 │96件 │ │
│ │ ├──────┼────┤ │
│ │ │髮夾 │148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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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大耳狗」 │髮圈 │6件 │同上 │
│ │(商標權審定號 │ │ │ │
│ │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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