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83號
TPDM,103,聲,783,2014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天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512 號、103 年度執字第242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天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天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規定。再按數罪 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 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 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 審訴字第95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有上開 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 表編號所示之2 罪,分別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罪 ,核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檢察官依受刑人聲 請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存卷可查(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514 號卷第2 頁),核符 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乃被告於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至本件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而生不得易科罰金之結果 ,衡諸前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 無庸就原得易科罰金部份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民國) │102 年11月4 日21│102 年11月1 日17│
│ │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許 │
│ │往前回溯26小時內│ │
│ │之某時許(不含為│ │
│ │警查獲之期間)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 │102年度毒偵字第 │
│ │ │3712號 │3712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
│後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2 年度審訴字第│
│事 │ │959 號 │959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103 年1 月27日 │103 年1 月27日 │
├──┼─────┼────────┼────────┤
│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2 年度審訴字第│
│決 │ │959 號 │959 號 │
│ ├─────┼────────┼────────┤
│ │確定日期 │103 年2 月22日 │103 年2 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
│ │字第2422號 │字第2423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