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3年度,45號
TPDM,103,審簡附民,45,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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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陳綺貞
被   告 楊陳秋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23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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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