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莊富泉、甲
○、鄭忠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壹仟伍佰捌拾貳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壹拾伍
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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