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167號
TPDM,103,審交附民,167,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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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尹春龍
被   告 吳宣慧
      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李玉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48號(103 年度審交易字
第18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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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