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九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黃志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
○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玖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
陸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拾玖萬陸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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