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798號
TPDM,102,訴,798,201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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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薺臨





選任辯護人 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林雅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高偉凱



選任辯護人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張智維



上二人共同 劉楷律師
選任辯護人 
      詹奕聰律師
上 一 人 段思妤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
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各被告欄下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予以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各被告之選任 辯護人,顯屬誤寫,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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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選任辯護人 │
├─────────┼────────────────┤
張薺臨黃繼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原名張志緯) │林雅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高偉凱蔡宜衡律師
│ │劉楷律師
│ │詹奕聰律師
├─────────┼────────────────┤
張智維劉楷律師
│ │詹奕聰律師
│ │段思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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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