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龔周明
溫承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雪貞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告之
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
起訴狀被告9記載許森標之全體繼承人;被告21記載詹阿
芳之繼承人,請提出許森標、詹阿芳等除戶戶籍謄本、其
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按人數補起訴狀繕本。
(二)請提出其餘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
告中有於起訴前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
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
院。
二、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