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341號
TPDV,90,重訴,1341,200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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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一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王珮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仟捌佰玖拾萬零叁仟陸佰壹拾捌元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玖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捌
     萬玖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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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