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61號
TCDV,103,訴,961,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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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賴珍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駿嘉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排除被告
依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所請求拆除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及應給付相對人賴駿嘉新臺幣
100,227元之假執行強制執行,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2,044,22
7元(鐵皮屋所占土地之價額為1,944,000元,27*72000=0000000
,請求給付之金額為100,227元,合計原告主張得排除被告強制
執行之利益為2,044,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21,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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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