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 告 台灣日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目黑淳一(Junichi Meguro)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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