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16號
TCDV,103,訴,1016,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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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16號
原   告 李中保
被   告 汪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4 日以103年度補字第4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 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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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