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31號
TCDV,103,補,731,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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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594,1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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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