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594,1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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