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朱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
幣1,000元之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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