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30號
TCDV,103,補,730,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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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朱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
幣1,000元之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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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