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01號
TCDV,103,補,701,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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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王宣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56,749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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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