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福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棋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權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999,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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