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81號
TCDV,103,補,681,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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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黃文生
被   告 陳玦甫
      陳玦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4萬3702 元
(即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
乘以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4/5 後相加),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9萬45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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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