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黃文生
被 告 陳玦甫
陳玦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4萬3702 元
(即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
乘以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4/5 後相加),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9萬45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