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63號
TCDV,103,補,663,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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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厚達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妮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20,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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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妮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達織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