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59號
TCDV,103,補,659,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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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李家霖即富家新宏仲介經紀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達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
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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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