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鉅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791 元,應繳
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5,64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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