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3 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19,386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57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5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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