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周雅雯
被 告 張耀增
張文錫
張木波
張旗男
張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耀增、張文錫、張木波、張旗男、張玉燕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中市○里區○○段000 ○0 地號土
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4,425 元【計
算式:191 之4 地號土地面積1323.14 ㎡×公告土地現值5,400
元×原告應有部分16857/100000=1,204,425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