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柯艾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29,700元。
二、補正被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
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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