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江家儀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郵政40之5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郵政40之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珮衿、涂淑芬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
,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0,000元(參卷附本院民國102年4
月19日中院彥民執101司執寅字第129706號拍賣公告系爭土地建
物之拍賣價格),應繳裁判費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