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研承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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