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96號
TCDV,103,補,596,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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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井太營造有限公司、林
采蓁王麗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5,391元,應繳
   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3,3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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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