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井太營造有限公司、林
采蓁、王麗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5,391元,應繳
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3,3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