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賴勝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茂盛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