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吳賢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博宇、王百祿、江
春子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1,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3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