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 同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逾期修復罰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大電實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鉅大電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852
元,應繳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4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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