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柯錫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楊淑花發支付命
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77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裁判費1 萬0,5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0,0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