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79號
TCDV,103,補,579,201404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蓮
訴訟代理人 文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雯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初步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
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1/1頁


參考資料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