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蓮
訴訟代理人 文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雯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初步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
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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