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吳彥德
被 告 何文中
廖元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43,414元【臺
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237平方公尺(1平方公
尺=0.3025坪,71.6925坪),71.6925坪×177751元/坪=000000
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