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63號
TCDV,103,補,563,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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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蔡忠龍
被   告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
國100年8月間向被告買受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474建號,即門牌彰化縣和美鎮○○路00巷0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地),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556萬元,爰依據買賣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設定予訴外人台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600萬元登記予以塗銷,並將
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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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