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59號
TCDV,103,補,559,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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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許明俊
上列原告許明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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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