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賴基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