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14號
TCDV,103,補,514,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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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賴基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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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