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莊育雄
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①補繳前述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②具
狀陳報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若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