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19號
TCDV,103,聲,119,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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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莊育雄
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①補繳前述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②具
  狀陳報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若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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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