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96號
聲請人 高秋美即李秋美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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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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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2 月至103 年2 月)必要支出│
│ 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 等收據),若無法完整提出,請以書面說│
│ 明無法提出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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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
│ 人非聲請人,且租賃期間已滿,又未有租金繳納紀錄,│
│ 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
│ 」,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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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及母親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
│ 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
│ 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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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又租賃│
│ 契約書承租人非聲請人,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
│ 證(如臺中工作在職證明書、帳單明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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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母親」名下│
│ 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至103 年3 月止)之交│
│ 易往來明細(銀行帳務存摺內頁明細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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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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