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79號
TCDV,103,消債補,79,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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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79號
聲請人   陳永翔
即債務人        樓(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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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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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無擔任大肚山視訊工│
│ 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若有,請提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
│ 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
│ 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近二年歷來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 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
│ 面說明。 │
├───────────────────────────┤
│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




│ 歸屬資料清單」。 │
├───────────────────────────┤
│㈣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
│ 面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
│㈤聲請人之戶籍地雖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惟強制執行扣薪│
│ 案件繫屬於彰化地方法院,又無提出其他於臺中住居之事證│
│ ,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 │
├───────────────────────────┤
│㈥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100 年7 起至102 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
│ 摺內頁明細亦屬之)。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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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