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44號
TCDV,103,家訴,44,201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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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陳益臺 
      陳慧珍 
      林培華 
      林培強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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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