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陳益臺 陳慧珍 林培華 林培強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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