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28號
TCDV,103,家親聲,28,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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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8
  聲 請 人 陳妲穎
  相 對 人 王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 第10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未成年子女王唯安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里港鄉○○村○ ○路0號之22,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 明,本件應專屬未成年子女王唯安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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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