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524號
TCDV,103,司聲,524,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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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林聖亮
相 對 人 謝芬真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 字第3409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 ,602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爰依首揭規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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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