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99號聲 請 人 龔天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國祥、溫承翰、連振翔、溫正男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相對人溫承翰、溫正男之姓名是否記載有誤?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依聲請人所陳之戶籍謄本之姓名為温 承翰、温正男)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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