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94號
TCDV,103,司聲,394,2014041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龔銘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國祥溫承翰連振翔溫正男聲請
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相對人溫承翰溫正男之姓名是否記載有誤?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依聲請人所陳之戶籍謄本之姓名為温
   承翰、温正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