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210號
TPDV,90,重訴,1210,200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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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歐普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雍慶
  被   告 台灣日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七巷四弄三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簡志全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 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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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普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日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