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56號聲 請 人 許翊築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民松、陳重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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