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253號
TCDV,103,司票,2253,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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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何全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廣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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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