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198號
TPDV,90,重訴,1198,20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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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八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被   告  偉聯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二四巷一弄十四號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九一巷二八號二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
裁定正本送達原告時七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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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聯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