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八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被 告 偉聯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二四巷一弄十四號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九一巷二八號二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
裁定正本送達原告時七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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