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112號
TPDV,90,重訴,1112,200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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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三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複代理 人 馬志芬 住台北市○○○路○段三七0號十一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蔣淑鑾即
        凱鉅體育用品社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一三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張系國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四十號五樓
        劉錦隆律師
  複代理 人 呂蘭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莊淑鑾即凱鉅體育用品社」記載,應更正為「蔣淑鑾即凱鉅體育用品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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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