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902號
TCDV,103,司票,1902,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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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詹秀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蘇秀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附表一至七之本票營業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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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