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治群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治群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經府
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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